關于遠離洗錢陷阱的風險提示
發布日期:2025-03-16 文章類型:原創
在現代社會中,金融安全對于每個人都至關重要,洗錢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還為犯罪活動提供了資金來源,了解反洗錢 守好錢袋子,今天一起來學習反洗錢知識,共同守護我們的財富與未來
一、觸犯洗錢罪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此外,關于“自洗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在辦理洗錢刑事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本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也就是說,實施洗錢行為的,即使是本人自行實施了犯罪,仍然要單獨認定洗錢罪,與上游犯罪進行數罪并罰。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警惕洗錢陷阱,保護自身權益
01“身邊人”請求幫忙轉賬或提現的陷阱
小A接到同學B的電話,B表示自己銀行卡暫時無法使用,需要借用小A的銀行賬戶轉賬給他人。出于對同學的信任,小A未多詢問便立即答應。幾日后,小A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控制,去公安機關咨詢,才發現自己幫助轉移了電信詐騙資金。
02冒充購物平臺客服的電信詐騙
某購物節后,小A陸續收到了自己購買的商品,并對其中幾個不適合的商品進行了申請退貨操作。次日,小A收到了聲稱是商家客服的陌生來電,且對方能準確說出小A某退貨商品的訂單號和商品信息,對方謊稱公司需要訂單銷量,懇請小A不要在原購買平臺申請退款,拜托小A幫忙私下轉賬。小A一時心軟答應后,通過點擊對方發來的短信鏈接進入了一個與原購物平臺相似的網頁,對方持續在電話中指導小A輸入自己的個人信息、銀行卡號、退貨訂單號,小A填寫完畢正準備開始“發送驗證碼”環節,對方電話被警方反詐中心截斷,小A才意識到自己差點因為一時心軟陷入電信詐騙陷阱。
03“跑分平臺”詐騙
小A通過社交平臺認識了B,B向小A表示,只要小A去辦理幾張銀行卡,并去自己分享的“跑分平臺”注冊賬戶,按平臺指令進行收款和轉賬操作,即可按比例得到一定的提成。小A為利所惑,按要求在“跑分平臺”注冊了賬號,并上傳了自己的微信、支付寶收款碼。在收到匯入資金后,小A按平臺要求將資金轉賬至指定賬戶。一段時間后,小A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賬戶均被凍結,經咨詢銀行,才意識到自己參與了洗錢。
三、金融消費者如何助力反洗錢工作?
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戶、收付款二維碼等。
3.不要隨意用自己的賬戶幫他人轉賬或提現。
4.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5.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開展的盡職調查工作。
6.在與個人發生交易時,盡量全程通過合法正規的平臺進行溝通、交易。
7.提升反電詐意識、遠離網絡賭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