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名詞解釋
發布日期:2019-05-09 文章類型:轉載
1. 保險
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2. 財產保險
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3. 企業財產保險
以企業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
4. 家庭財產保險
以個人生活資料、農具、私住房屋等財產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
5. 利潤損失保險
對財產遭受責任范圍內的毀損后,被保險人在一段時間內因停產、停業或經營受影響而損失的預期利潤及必要的費用支出提供補償的保險。
6. 機器損壞保險
承保各類已安裝完畢并投入運行的機器因人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質損失的保險。
7. 運輸工具保險
承保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運輸工具的損失及第三者損害賠償的責任的保險。
8. 機動車輛保險
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相關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保險。
9. 船舶保險
以各種船舶、水上裝置及其碰撞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保險。
10. 飛機保險/航空保險
以飛機及其相關責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
11. 貨物運輸保險
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的保險。
12.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以海上運輸工具運輸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擔整個運輸過程,包括內河、內陸運輸保險標的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的保險。
13.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
以陸上運輸工具,包括火車、汽車等運載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14.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以航空運輸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15. 工程保險
以工程項目中的財產損失和相關法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16. 責任保險
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17. 公眾責任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眾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
18. 雇主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傷亡、殘廢或因患有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雇用合同,須負擔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19. 產品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
20. 職業責任保險
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
21. 個人責任保險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員因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
22. 信用保險
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23. 保證保險
被保證人(債務人)根據權利人(債權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擔保自己信用的保險,如果由于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犯罪行為,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4. 農業保險
農業生產者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把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災害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轉嫁給保險人的一種制度安排。
25. 人壽保險
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生存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26. 定期壽險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
27. 終身壽險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
28. 兩全保險
以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生存至保險期滿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
29. 年金保險
以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間隔通常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人壽保險。
30. 定額年金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每期領取的年金數額相同的年金。
31. 變額年金
年金的給付值隨著分立賬戶投資業績的變化而變化,保險公司不保證年金領取人的定期給付金額的一種年金形式。
32. 延期年金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開始領取年金的日期與保單生效日期相隔超過一年的年金保險。又稱遞延年金。
33. 終身年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一定時期后,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領取生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的年金保險。
34. 意外傷害保險
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35. 意外死亡保險
以意外傷害而致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36. 傷殘保險
出現由于事故導致的身體不同部分傷殘的情況時進行保險給付。保單中的保險利益表列示了身體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險給付。
37. 意外傷害收入保障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的,按合同規定給付身故、殘疾保險金。
38. 健康保險
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依據合同約定當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或財產損失獲得補償或給付的一種保險。
39. 短期健康保險
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險。
40. 長期健康保險
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險。
41. 強制健康保險
法律規定的強制健康保險,繳費通常與收入相關。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員繳費的義務。強制險通常由公共或準公共實體進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險業者管理。
42. 個人健康保險
用于個人的健康保險合同。可以提供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障。被保險人通常是那些沒有<團體健康保險>資格的人。保費通常依承保范圍及被保險人個人狀況而定,例如年齡、性別、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險人的年免賠額。
43. 團體健康保險
承保像特定行業的雇員、協會會員或雇主群體等自然群體的保險。向每位雇員提供住院、膳食、外科和內科的檢查費用,以及其它的醫療費用。通常有需要雇員自付部分費用的<免賠額>或<共保>條款。
44. 疾病保險
以約定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45. 醫療保險
以約定的醫療費用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46. 收入保障保險
以因意外傷害、疾病導致收入中斷或減少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47. 利率敏感型保險
利率對險種收益影響較大的險種,比如投資連接保險和萬能保險。
48. 分紅保險
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進行分配的一種人壽保險。
49. 萬能保險
一種繳費靈活、保額可調整、非約束性的人壽保險,相當于一個定額(或遞減)的定期保險與一個遞增的累積基金相結合而構成的保險。
50. 投資連結保險
包含保險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身保險。
51. 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應由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2. 主險/基本險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險產品時必須選擇的保險責任。
53. 附加險
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險產品時可選的保險責任,該保險責任必須附加于主險或基本險,用來補充主險的保險范圍。
54. 除外責任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災害、事故及損失范圍下,保險人不負的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5. 風險事故
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損失的媒介物。
56. 損失
非故意的、非預期的、非計劃的經濟價值的滅失和人身的傷害。通常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57. 投保
對財產、人身、責任及權益等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過購買保險與保險人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行為。
58. 投保人
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59. 保險人
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60. 被保險人
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61. 附加的被保險人
保單以背書形式確定的可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險保障的被保險人。
62. 受益人
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63. 保險標的
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64. 投保單/要保單/投保申請書
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
65. 告知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作真實陳述。
66. 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67. 最大誠信
保險合同雙方以完全的誠實,向對方履行告知所有相關重要事實。
68. 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69.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70. 保證
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
71. 默示保證
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實踐中遵守的規則,而不書面載明于保險合同中的保證。
72. 明示保證
將保證的內容以文字或書面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成為保險合同條款的保證。
73. 保額
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74. 累計賠付限額
保險人在保單期限或責任期限內會支付的最高金額。
75. 每案賠付限額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每次索賠的保險金給付上限。
76. 每事故賠付限額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險金給付上限。
77. 每損失賠付限額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每一次損失的保險金給付上限。
78. 免賠額
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損失在一定限度內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額度。
79. 相對免賠額
保單項下的損失超過規定的免賠額時,保險人承擔保額之內的全部損失。
80. 絕對免賠額
保險人只承擔超過規定的免賠額部分的損失。
81. 每案免賠額
在每一次索賠中被保險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額。
82. 每事故免賠額
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險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額。
83. 每損失免賠額
在每一次損失中被保險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額。
84. 保險價值
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并記載于保險單中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按保單裁明的估價方法確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85. 定值保險
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經保險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標的的價值金額的保險。
86. 不定值保險
在保險合同中未載明保險標的的價值金額,而列明保險金額的保險。注:通常,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含有約定保險價值確定方法的內容。
87. 足額保險
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
88. 不足額保險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
89. 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90. 賠償限額
保險單中約定的,當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損失發生時,保險人所承擔的最高金額。
91. 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對保險責任范圍內所有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
92. 重置成本保險
以重新購置保險標的的成本及費用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
93. 基本保險金額
指保險合同載明的經保險公司核準的保險金額。
94. 最高給付限額
對醫療費用設定的一個總的支付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由保險公司支付,限額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自付。
95. 分項給付限額
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規定不同程度的給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付。
96. 保險金最長給付期
被保險人單次住院補貼醫療保險金給付的最高天數,或每一保單年度的最高給付天數。
97. 免賠期
免賠期即免除期,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一個時期內,若被保險人住院天數在該時間段以內,則相關的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若住院天數超過該時間段,則保險公司承擔超出該時間段部分的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
98. 免賠天數
在收入保障保險中,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的天數。
99. 等待期/觀察期
在個人健康保險或傷殘保險中,從保單生效日開始,到保險人具有保險金給付責任之日的一段時間。
100.生存期
在重大疾病保險中,從被保險人被確診患重大疾病當天開始,到其具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日一段時間。
101.保險單/保單
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02.不定額保險
財產保險中,合同當事人事先沒有協議一定數目的保險金額,風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程度而給予補償的保險。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程度而給予補償的保險。
103.開口保單/預約保險單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事先約定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或每批貨物的最高金額,并在預約保單上載明,但不規定保險的總金額。凡屬于預約保險范圍的貨物,一經啟運,保險人即自動按保單所列的條件承保。
104.孤兒保單
與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的代理人在離開公司之前所代理銷售的有效保單。
105.小保單
不載明保險條款、并聲明以保險單所載明的條款為準的簡化的保險單。
106.保險標志
保險人向投保人核發的、證明投保人已經投保某個保險產品的標志。
107.批單
保險人出具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
108.暫保單/臨時保險單
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單之前發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注:暫保單與保險單一樣具有證明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單簽發后,暫保單自動失效。
109.標準保單
通常由權威機構制定,經過一定審查程序或備案認定的,由保險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統一格式的保險單。
110.非標準保單
保險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和客戶需求自行制訂的保單。
111.不可抗辯期間
保險合同生效且經過一定期限后的期間,在這期間以外保險公司不得僅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112.猶豫期/冷靜期
投保人簽收保單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間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保險公司將扣除工本費后退還全部保險費。
113.保險期間/保險期限
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時間。
114.追溯期
賠款發生制的責任保險單中約定的從保險期限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時間。注:對追溯期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論是否在保險單載明的有效期限提出索賠,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15.報告期
事故發生制的責任保險單中約定的從保險期限終止日期往后延續的一段時間。注:若保險事故是發生在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而受害人在報告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116.保險合同中止
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因某種事由出現而使合同的效力處于暫時停止的狀態。
117.保險合同復效
在保險合同失效后一定時間內,由投保人申請,經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后,保險合同恢復效力。
118.保險合同終止
因某種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行為。
119.保單期滿
保單規定的合同期限屆滿,保險合同不再為被保險人期滿后發生的事故或事故提供保險保障。
120.退保
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通知對方要求終止保險合同的行為。
121.續保
保險合同即將期滿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申請,要求延長該保險合同的期限或重新辦理保險手續的行為。
122.附加險續保
在主險合同繼續有效、且其附加險責任期滿終止的前提下,按雙方約定,使原附加險責任繼續有效或在一定條件下繼續有效的業務操作。
123.批改
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的修改或補充。
124.風險變更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于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導致風險有顯著增加或減少時,投保人以書面形式向保險公司發出的通知。
125.現金價值
對于長期人身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客戶退保時可領取的保單累積的價值。
126.保單現金價值凈額
保單現金價值扣除欠繳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的凈額。
127.加保
保險合同生效后每屆滿一定年期,投保人根據條款規定,申請增加保險金額而無需核保。投保人申請保額增加權益時,保險合同必須有效。注:此功能主要適用于條款中有保額增加權益的傳統險種。
128.減保/部分退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申請,保險公司在一定金額范圍內降低保險合同原有的保險金額或保險費,降低部分的保險金額或保險費視同部分解除合同。
129.退保金
投保人在退保時可取回的金額。包括退還的保險費或現金價值扣除保單貸款余額及利息。
130.退保費用
投保人由于各種原因可能在保險合同已經簽訂而尚未滿期時,提前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按照已承保的時間長短及相關的費率表向投保人收取的費用。
131.減額繳清
保單持有人要求將人壽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一次性購買保險金額比原保單少,但保險期限不變的保險。新保單的保險金額取決于與被保險人的年齡相對應的保險成本和保單的終止費用。
132.繳清增額
保單持有人將每年的紅利購買繳清保險,增加原保單的保險金額的情況。
133.保單貸款
人身保險合同在保費繳納一定時間后,投保人可憑借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其貸款的額度連同利息一般不得超過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如果貸款本息達到保單上現金價值凈額,則合同終止。
134.保險合同轉換
投保人可于合同生效滿一定時間后,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將原保險合同轉換成該保險公司的其他保險合同,但通常對被保險人在轉換時的年齡都有限制。
135.紅利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可分配盈余的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數額。
136.保單紅利
在分紅保險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返還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
137.保險事故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需承擔保險責任的各種事故或者事件。
138.風險事故/風險事件
可能引起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不可預見的事件。
139.損失事件
(有可能)引起受益人提出損失索賠的一次事故包括死亡、偷竊、車禍和住院等。
140.意外事件
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或或財產遭受損失的客觀事件。
141.出險
在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保險標的出現經濟損失的過程。
142.近因
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
143.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以最具支配影響或最有效原因作為損失起因的原則。
144.意外傷害
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的劇烈地、明顯地侵害的事實
145.意外身故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身亡的情況。
146.意外殘疾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導致人體器官的缺如或機能喪失的情況。
147.自我傷害/自傷
被保險人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情況。
148.疾病身故
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情況。
149.疾病全殘
因疾病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全殘的情況。
150.非殘疾性傷害
被保險人所受的傷害程度沒有達到合同中規定領取全部或部分殘疾給付的情況。
151.暫時性傷殘
被保險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或精神受損而暫時失去工作能力的情況。
152.暫時性部分傷殘
被保險人因身體遭受傷害或患疾病,導致工作能力減弱,但預計可完全恢復的狀態。
153.永久完全殘疾/完全永久傷殘/完全永久性傷殘
被保險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器官功能的嚴重衰竭或缺失的,經相關權威醫療機構或醫療鑒定機構認定,被保險人完全和永久性的不能從事獲得收入的活動或工作的情況。
154.全殘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或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或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或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或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或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狀態。
155.部分傷殘
被保險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維持生命活動的器官功能部分衰竭或缺失,將永久喪失部分生理功能的狀態。
156.后遺傷殘
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的暫時性傷殘狀態之后雖可以回到工作,但工作能力受到影響的殘疾。
157.職業病
是由于在受雇期間長期暴露于不良的或有危險的工作環境下而引發的疾病。
158.終末疾病
經醫院診斷確定為嚴重疾病末期,并經保險公司認定所患疾病無法治愈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期限以內的疾病。
159.間隔期
在醫療、健康類保險中,如果兩次事件發生的時間長度小于間隔期,那么在理賠時,將這兩次事件視為一次事件處理。
160.物質損失
保險標的在遭受保險事故后,造成了其本身功能的降低或喪失的情況。
161.部分損失/分損
保險標的遭受損害,但其受損程度未達到全損的情況。
162.全部損失/全損
保險標的實際上完全滅失或受損程度已使其喪失原有的價值和形態的損失狀態。可以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63.實際全損
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的喪失已無法挽回或保險標的在受損后已完全喪失使用價值或保險標的失蹤達到一定的時間可視作完全滅失的情況。
164.推定全損
保險標的受損后,雖未達到完全滅失的程度,但其實際全損將是無法避免的,或是其修理費用、整理費用、續運費用、施救費用、贖回費用等都超過獲救后保險標的的價值。
165.協議全損
保險標的所遭受的損失既不是實際全損也沒有達到推定全損的要求,但基于維持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良好關系的考慮,對保險標的按全部損失進行賠償的情況。
166.財產物質損壞
易碎財產的物質損壞或滅失的狀態,包括由此引起的價值減少,但不包括任何由于正常使用引起的損失。
167.交通事故
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168.車輛損失/車損
車輛因碰撞原因(兩車相撞或與其它物體相撞)和非碰撞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損失。
169.船舶損失/船損
船舶因碰撞原因(兩車相撞或與其它物體相撞)和非碰撞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引起的損失。
170.共同海損
載貨船舶在運輸途中遭受海上風險或外來風險時危及船與貨的共同安全,船長為挽救船舶及貨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船、貨等一部分財產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這部分損失由船舶、貨物、運費有關受益各方根據船舶及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的價值按比例分攤。
171.單獨海損
船舶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受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所造成的除共同海損之外的部分損失。
172.報案
將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某張保單賠付責任的事件通知保險人的行為。
173.出險通知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事故的知情人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的行為。
174.索賠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按照保單有關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損失的行為。
175.簡易索賠
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輕微且預計賠付金額在一定范圍內,申請材料齊全且保險責任認定明確的小賠案,一般只審核索賠材料,毋需進行理賠調查。
176.給付請求
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獲得給付而提出的口頭或書面的要求。
177.索賠時效
根據保險法或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有效期間。
178.報案延誤/報案延遲
保險事故的發生與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的時間差。實務中的概念應該是實際報案時間對正常報案時間的延后。或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報案過程時間的滯后性。
179.案件撤銷
由于發生的保險事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事項而由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將其撤消的行為。
180.保險欺詐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故意夸大保險標的損失后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的行為。
181.索賠人/索賠申請人
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賠款要求的自然人或單位。
182.救助
搶救或者挽救損失標的以獲得對象保留價值的活動。
183.施救
保險標的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進行的搶救、保護、清理等工作。
184.施救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185.救助擔保人
是指被救助方發生事故后,為其提供擔保以保證救助方提供施救后會得到應有的報酬的當事方。
186.海事擔保
海事擔保是指為一切海商事活動提供的擔保的總稱,既包括海商事活動中帶有合約性質的擔保,也包括海事訴訟及海事仲裁活動中帶有糾紛色彩的擔保。包括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擔保。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者保證、設置抵押或者質押。
187.核賠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后,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證明、資料進行審核、調查,作出給予賠付或拒絕賠付的過程。
188.理算
對保險損失進行調查,確定賠付金額大小和分攤比例的行為。
189.期內索賠
以損害事故提出的時間為基礎,計算責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險人不考慮責任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只要首次正式提出索賠的時間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190.期內發生
保險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才依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191.查抄底單/抄單
保險標的發生事故后,保險人核對保單以確認出險標的的保單是否在責任有效期內,以及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等的核實行為。
192.理賠調查/理賠查勘/理賠勘查
對保險事故的時間、原因、可能的賠付額,保險責任的確定等方面進行的調查,包括對索賠材料的真實性審查、現場查勘等。
193.定損
確定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過程或行為。
194.賠付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
195.通融賠付
保險人根據保險條款本不應承擔或完全承擔賠付責任的,但權衡經營業務得失,有意放寬賠付責任而作出全部或部分賠償保險金的行為。
196.拒賠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根據保險法或保險合同的約定經審核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并予以拒絕該索賠請求的行為。
197.理賠延誤/理賠延遲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與理賠終結之間的時間差。
198.保險金
保險合同約定對于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根據標的的損失和損傷程度按照保險責任計算審核后給付的金額。
199.給付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行為。
200.給付方式
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給付保險金的方式。
201.給付期間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受益金給付的約定期間,在該約定期間內,保險公司將按一定的時間間隔提供給付。
202.身故給付/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身故后,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的保險金。
203.生存給付
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生存到保單約定的時間或年齡,所領取的保險金。
204.意外給付
因意外事故引發的保險給付,包括死亡給付、殘疾給付、永久失能給付等,在一些壽險保單條款中,因意外事故引發的給付有別于保單的基本保險金額,例如為基本保險金額的兩倍。
205.意外死亡給付
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一次性支付的保險金。
206.失能給付/殘疾給付/傷殘給付
因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永久喪失某些生理機能的利益給付。
207.部分失能給付/半殘給付
在健康保險中,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導致不能從事部分或大部分工作,但非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所提供的部分殘廢給付。
208.提前給付
允許在被保險人死亡前支取部分死亡給付金的一種壽險保單條款,。已支取的部分將從死亡給付金中扣除。
209.附加月度給付
在喪失勞動能力收入保險中,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出索賠后的第一年內,在社會保障給付開始發放之前,由保險人根據保單條款規定按月給付。
210.滿期給付
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間屆滿時的給付,滿期給付完成后,原保險合同終止。
211.保險金分配
保單持有人向保險人的授權,以使保險人直接向家庭主力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可能只是對關系網內的家庭主力進行給付。
212.賠款
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的經濟補償。
213.損失補償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要對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且補償的數額以彌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的原則。
214.醫療費用補償原則
在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通過社保和商業保險(包括本保險)所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總和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金額為限。
215.比例賠償方式
在不足額投保的情況下,對于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給予賠償。
216.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當實際損失金額不高于保險金額時,不論是否足額投保,保險人均按照實際損失金額賠償;當實際損失金額高于保險金額時,超出部分由被保險人自擔的保險方式。
217.分攤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賠償原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家保險公司按一定的方法對賠款進行分攤,以使被保險人從各家保險公司得到的賠款總額不超過其實際發生的損失額。
218.比例責任分攤
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在總保險金額中的比例來分攤損失的分攤方式。
219.限額責任分攤
在重復保險中,以假設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按其承保的保險金額獨自應負的賠償限額與所有保險人應負的該賠償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分攤方式。
220.順序責任分攤
在重復保險中,以保險合同的簽訂順序為依據分攤損失,由先出單的保險人先賠償,不足時再由后一保險人賠償,依此類推,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足額補償的分攤方式。
221.追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后,向第三者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行為。
222.代位/代位求償/代位追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后,依法或按保險合同約定取得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或對受損標的的所有權的行為。
223.權利代位
保險事故由第三者責任方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受損而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以后,應將其向第三者責任方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24.物上代位
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賠償經濟損失后,取得對受損標的的所有權。
225.代位追償原則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的原則。
226.代位追償權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的損失給予補償后享有的、由被保險人轉移而來的、向對被保險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227.代位授權書
保險人從被保險人處取得的對某保險標的的代位求償權的一種書面證明文件。
228.委付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但未達到全損的程度,被保險人要求按推定全損賠償時,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為。
229.殘值/損余物資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尚有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殘存物資。
230.繳費通知
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在期繳保單的繳費日之前向投保人發出的繳費提醒的通知。
231.保費繳付/保費支付
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行為。
232.分期繳納保費
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分多期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行為。
233.保費豁免
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以后的保險費、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的行為。
234.保費退還
保險人將投保人實際繳納的保費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應繳納的保費之間的差額退還給投保人的行為。
235.繳費寬限期
在投保人未按時繳納續期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狀態保持有效的期限。
236.保費自動墊繳
期繳保單的付款人在寬限期末仍未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根據客戶申請用保單現金價值墊付保費,日后保費付款人償還墊繳的保費和利息。
237.預收保費
保險公司在保單責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預收的保險費。
238.復效保費
為復效已中止效力的保險合同而應繳納的保險費。
239.保費支付人
向保險人實際繳納保險費的的個人或組織。
240.保險中介
介于保險機構之間或保險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服務,并從中依法獲取傭金和手續費的單位和個人。
241.直接保險經紀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242.保險代理人
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243.保險公估機構
受保險當事人的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保險當事人合理收取費用的單位。
24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單位。
245.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246.獨立代理人
接受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人委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
247.專屬代理人
僅接受一家保險人委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
248.保險營銷員
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
249.保險公司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250.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和營銷服務機構,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251.保險機構
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252.總公司
管理全部公司組織的總機構,具有法人資格。
253.分公司
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的一種組織形式,不具有法人資格。
254.支公司
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的一種組織形式,不具有法人資格。
255.營業部
由保險機構設立的持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營業部。
256.營銷服務部
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由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對保險營銷人員進行管理,為客戶提供保險服務的機構。
257.代表處
保險公司在某些區域設立的、不能從事保險業務的聯絡機構。
258.再保險公司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依據業務范圍,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259.信用保險公司
以信用保險為其主要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
26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依法登記注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
261.股份有限保險公司
依據我國公司法和保險法的規定設立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
262.國有獨資保險公司
經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批準,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保險公司。
263.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國家保險監管機構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分公司。
264.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經保險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
265.財產保險公司
以財產保險為其主要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
266.人壽保險公司
以人身保險為其主要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
